障礙者社區居住權 公聽會
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
2015.10.2
壹、
居住權是基本人權
聯合國於1985年起,將每年十月第一個星期一訂為「世界人居日」(World Habitat Day),宣示居住是重要權益。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
Disabilities,CRPD) ,第十九條獨立生活和融合社區亦明示: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,選擇於何處、與何人一起生活,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。。
台灣於2011年11月3日通過之住宅法亦宣示居住是基本人權,國民應有適宜之住宅。並於2014年8月1日通過CRPD施行法,揭示該公約具國內法律之效力,並要求各級政府負責籌畫、推動及執行各項規定。另於2007年6月5日修法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,第五十條亦要求各級政府辦理社區居住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