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

歐美去機構教養化趨勢

聯合國自1960年代開始大力推動世界各國發展「去機構教養化」(de-institutionalization)的福利措施,同時也呼籲身心障礙者(簡稱障礙者)回歸主流「main-stream」與社會整合(integration);進入1990年代轉而倡導「融入」(inclusion)(也曾被翻譯為「包含於」或「融合」),並且呼籲「國家是為全民存有」(state for all)做為引導會員國身心障礙福利發展主要宗旨,乃促使身心障礙者社會融入(inclusion in society)、更有尊嚴在社會生活、能主導自己的日常生活與居住模式 (王育瑜, 2012; 周月清, 19931998200220052010; 周月清、李婉萍、張意才,2007; 周月清、王育瑜,2009)。

目前不少國家都已經關掉教養院,例如挪威用五年的時間(1990-1995) 將所有智障者從教養院搬回與其家人接近的社區居住,由地方政府負責在一般社區提供房舍及相關支持性服務(Hanssen et al.. 1996; Tossebro et al., 1996 );丹麥障礙公民和一般人相同,每個人的居住空間50平方公尺,所有針對障礙者含智障者的社區居住也是依照此法規設計,有自己的客廳、寢室、浴室、廚房 (周月清,2010)。
英國自1990年代辦理許多智障者在社區獨立生活的方案,這些智障者從20床不等的家園(hostel)搬出來,可以自己選擇自己的房友、選擇他們喜歡的社區,如距離工作或家人近的地方,選擇他們喜歡的房舍(一般社區的出租公寓),如有的是三個人一起分租,或者他們有親密的朋友,例如男朋友或女朋友,兩個人在社區租房子,由工作人員提供支持性的服務。當時英國白皮書指出,2004年必須將所有的教養院都關掉 (周月清, 2005d)。
2001年美國也有同樣的呼籲,譬如有兩名住在教養院的女性障礙者(一位智能障礙者、一位精神障礙者)想要申請到社區去居住,當時喬治亞州州政府並不允許她們離開,最後高等法院判決地方政府敗訴,根據美國政府障礙者法案,障礙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居住方式,否則就是歧視。此判決也成為聯邦政府的政策,美國的教養院陸續關閉或轉型做別的用途  。(周月清,2002, 2005d)。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