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

服務應以個人生活品質為根本

2004年社區居住方案推動以來,所執行的相關的研究明顯發現,住在六人以下社區居住的住民生活品質比住在教養院、六人以上團體家庭高;我們也做過六人以下社區居住住民兩年的追蹤研究,包含從教養院及原生家庭搬出來的智障者,他們住在社區六人以下公寓,會比在教養院及家庭裡面生活品質高;同時也比較工作人員的工作滿意度,工作人員在六人以下的社區居住的工作滿意度較高,因為和住民彼此之間的互動是比較好的 (周月清、李婉萍、張意才,2007; Chou et al., 2011)
2014年針對方案服務使用者問卷調查,家長中有高達96.3%表示即使政府補助條件不一樣,還是會選擇社區居住,62.5%明確表示不會再將孩子安排到教養院;57.5%的住民認為不會想再搬回之前住的地方;74%住民表示不想搬到很多人住在一起的機構。
很遺憾的就是以上這些相關的實證評估研究報告 (Chou et al., 2008),無論從住民生活品質、支出、工作人員工作滿意度等三個面向,已經顯示社區居住方案是比較好的服務模式,仍然得不到政府的支持,甚至也得不到台灣部份經營者的支持。
許多國外研究針對智障者主觀生活品質探討,其中廣為人知的乃為Schalock & Keith1993)於2004年修改(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),含四部分:滿意度、能力(生產力) 、賦權(獨立)、社會歸屬(社區融合),共40題;又Schalock 等人 (Schalock et al., 2005) 發展一份跨文化生活品質量表(Cross-Cultural Study of Quality of Life Indicators),此量表含括24個核心指標[1],共48題,經因素分析歸類為八個面向(domain):情緒福祉、人際關係、物質福祉、個人發展、生理福祉、自我決定、社會融合、權利等。
2008年另一份生活品質量表(POS)發展。個人成果量表:評估個人生活品質之量表(Personal Outcomes Scale: A Scale to Assess an Individual’s Quality of life),乃延續前述兩份量表修改發展,由荷蘭學者Jos van Loon  等人所發展(Jos van Loon et al., 2008)2010年授權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出版中文版POS共有48題,同樣含括八個面向,每一個面向有六個和生活品質相關指標(Schalock et al., 2005; Chou et al., 2007);兩種方式測量:(1)自我報告受訪者自己看法, (2) 直接觀察受訪之觀察者需至少認識該名智障者三個月以上,譬如其父母、親戚或相關工作人員。譬如在「權利」面向自我報告中問卷第一題:「你在家裡/住宿處有可以獨處的地方嗎」而此題在直接觀察中的問卷問題為:「個人可以有隱私得房間/地方嗎?」每一題有三個尺度回答:有、或多或少、沒有 (自我報告)/當然有、可能視情況、沒有 (直接觀察)。越高分表生活品質越高。
台灣近年來的機構評鑑往往過於重視硬體設施設備的條件,以及服務過程中資料撰寫的完整,是否能真實反映服務品質有待商榷,歐美先進國家對於服務對象生活品質的重視和研究,我們認為這應做為組織服務指標的根本。


[1] 24個核心指標:滿足、自我概念、沒有壓力、互動、關係、支持、財務狀況、工作、住屋、教育、個人能力、表現、健康、日常生活技能、健康照顧、休閒、自主(自我控制)、個人目標與價值、選擇、整合(社區參與)、社區角色、社會支持、人權、合法權益等,共48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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