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

台灣社區居住服務的發展

有鑒於台灣一直以來都只有教養院,或所謂20床以上社區家園的選擇,自2001年台灣民間開始倡議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,思考台灣成年障礙者居住權利的議題,於2004年促成中央政府以方案補助方式,開始執行社區居住方案,補助社福團體租賃或購買社區一般房舍,提供一個居住單位六人以下的居住服務,截至目前,全台共有約90幾個居住單位,400多名心智障礙者接受此方案服務,尤以台中市、新竹市辦理最積極,在所轄區內已提供約50位障礙者此方案服務,等於取代了50床機構式的教養服務 (詳見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網站http://communitylivingorg.blogspot.tw/)。
按照美國的定義,六人以下為團體家庭,在英國則是三人以下,台灣使用較寬鬆的定義,將社區居住以六人以下為規劃,但卻沒有辦法得到政府穩定的財源補助(如托育養護費),致使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是比較有社會承諾的單位,不計成本的來倡議智障者有權利居住在社區,跟一般人一樣使用社區的設備 (周月清,2005d)
另一方面,台灣目前五十床以上的教養院依然持續在成長中,截至目前沒有關掉任何一家教養院,又因補助誘因,50床的教養院成長更快。此種服務模式已經違背UNCRPD原則--「平等」、「融入」的要求(王育瑜,2004, 2012; Chou & Schalock, 200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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